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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營運 ( 112年10月13日)
第 17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時,應敘明原因,並將預計恢復通車日期公告,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及當地政府備查。恢復通車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