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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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營運
( 112年10月13日)
第 19-5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對所屬駕駛人因駕駛營業大客車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未參加者,於應參加講習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派任駕駛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