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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監督 ( 112年10月13日)
第 25 條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