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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監督 ( 112年10月13日)
第 29 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