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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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監督
( 112年10月13日)
第 32 條
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