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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一 款 經營及核准 ( 112年10月13日)
第 39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