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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一 款 經營及核准 ( 112年10月13日)
第 41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