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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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一 款 經營及核准
( 112年10月13日)
第 44-3 條
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市區客運業者,本規則有關公司或商業組織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規定,除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適用外,得準用之;其經營並得徵求當地社會團體、個人協助。
前條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徵求經營,無業者有意願時,地方政府得依其公告之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