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二 款 票價及運價 ( 112年10月13日)
第 4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