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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四 款 退票及補票 ( 112年10月13日)
第 63 條
旅客因事或疾病須在中途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不得退還,但患病旅客得洽請所在站站長於票面上簽字證明,改乘當日相當班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