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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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四 款 退票及補票
( 112年10月13日)
第 65 條
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