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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三 節 遊覽車客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85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與市區汽車客運業兼營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在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

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者,業務範圍及營業區域以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其車身加漆及標識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班車辦理包車出租者,其營業範圍公路汽車客運業以其核定行駛之路線,市區公車以核定行駛之營業區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