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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三 節 遊覽車客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86-1 條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檢具職業駕駛執照、相片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有遺失、破損或滅失時,應檢具相關證(物)明文件、職業駕駛執照、相片,依原申請程序換(補)發。

遊覽車客運業僱用之駕駛人,未依規定參加職業駕駛執照審驗、定期訓練或駕駛執照受吊扣、吊銷或註銷處分時,遊覽車客運業不得再派任其為駕駛人,該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並應於七日內繳回公路主管機關;其解僱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應繳回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而未繳回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