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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三 節 遊覽車客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89 條
遊覽車計時包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時包車費以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二、計時包車至少以二小時為起碼時數,超過二小時者,按每三十分鐘遞進計算。
三、計時包車使用時間,應自車輛開始供用時起至用畢時止。

遊覽車計時包車費費率,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