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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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四 節 計程車客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91-3 條
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設置輪椅區之車輛提供服務,應命其所屬駕駛人參加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