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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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四 節 計程車客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94 條
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
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
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申領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同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