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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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四 節 計程車客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96-2 條
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
一、路線共乘: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二、區域共乘:在核定區域內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