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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四 節 計程車客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96-3 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公共運輸發展需要,規劃共乘之路線或區域,並公告運作方式,辦理計程車共乘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