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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四 節 計程車客運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96-9 條
為維護計程車共乘營運秩序與旅客服務,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置計程車共乘招呼站及必要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輔助設施。

計程車共乘招呼站設置地點、共乘費率、營業時間、實施方式及日期,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