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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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之一 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
( 112年10月13日)
第 97 條
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應於其營業處所標明其公司行號名稱,懸掛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租賃費率表、汽車出租單樣本,並須有足夠之停放車輛場所,待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