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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依據及分類 ( 112年10月13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計程車客運業為因應特定消費型態所需,得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

前項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