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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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 112年06月07日)
第 4-1 條
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其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原使用營業車輛行車執照,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重新換發後始得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