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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修建 ( 74年12月15日)
第 10 條
申請人領取立案執照後,應於執照所定期限內開工、竣工,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於限期未滿前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敘理由,請予延期。

公路主管機關認有變更工程計畫之必要而影響原定時限時,應另行核定施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