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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修建 ( 74年12月15日)
第 8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路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應依公路法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