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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 110年07月15日)
第 10 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包括項目及用款數額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分別列表報各該主管機關之交通部或內政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