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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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 110年07月15日)
第 11 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