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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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 110年07月15日)
第 4-1 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動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其減免之對象、期間及額度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