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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 110年07月15日)
第 7 條
代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

前項費收得提撥百分之二作為經徵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