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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年11月26日)
第 21 條
跨越公路臨時設置牌坊等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設於適當位置,並應於事畢後限期拆除之。在公路用地範圍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設置廣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