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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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 102年11月26日)
第 5 條
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使用。
編為公路使用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得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