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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 93年01月20日)
第 15 條
專用公路之轉讓,應由受讓人檢附申請書及轉讓文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執照;如有租借、抵押或提供擔保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