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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 93年01月20日)
第 19 條
各級政府為興建公共設施,如有使用專用公路用地之必要時,專用公路所有人不得拒絕。

前項設施之興建,如影響專用公路之安全或完整時,興建機關應同時採取適當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