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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 93年01月20日)
第 5 條
專用公路經核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竣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申請廢止。

專用公路自核准興建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能開工或逾竣工限期一年未能完工者,原發執照應予廢止,如再興建,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