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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03日)
第 10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