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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二 章 汽車 ( 112年05月03日)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