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二 章 汽車 ( 112年05月03日)
第 29-1 條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