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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03日)
第 7-3 條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