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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三 章 慢車 ( 112年05月03日)
第 71-2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損毀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牌照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