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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三 章 慢車 ( 112年05月03日)
第 71 條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