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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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三 章 慢車
( 112年05月03日)
第 72-1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