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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03日)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