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五 章 慢車 ( 113年01月18日)
第 115 條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不得行駛道路。

前項之證照,駕駛人應隨身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