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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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五 章 慢車
( 113年01月18日)
第 124-1 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