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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五 章 慢車 ( 113年01月18日)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