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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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 113年01月18日)
第 26 條
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
超過停駛期限註銷牌照之車輛,如須復駛時,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