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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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 113年01月18日)
第 40 條
汽車載重噸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重 將空車過磅按實際重量登記。
二、載重
(一)原廠車輛說明書上未列載重量,僅列總重量者,應將總重量減去空車重量後核定載重量。
(二)無總重量而僅有載重量說明書者,按載重量噸位核定。
(三)有總重量及載重量者,按實際車身重量增減,使與總重量相符。
三、總重 參照原廠說明書載明之總重量核定。但經交通部另行核定者,依其核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