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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13年01月18日)
第 67 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