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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13年01月18日)
第 70 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