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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13年01月18日)
第 71 條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為修護汽車之執業憑證,由公路監理機關考驗合格後發給,其考驗日期由公路監理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