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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 113年01月18日)
第 74 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其應考科目分為學科筆試及術科實務操作兩項。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術科考驗。

學科及術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基準均為七十分,但術科考驗如有其中任何一站缺考、棄考或零分亦評為不及格。

學科之題庫、配題及術科之試題、配分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